當智慧財產權超越人權

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一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九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第十一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第十二條
上面幾則引用都和最近沸沸揚揚的一件事有關,沒錯,便是那智財局想做的是有關。

智財權乃是人權底下的一個權利,本是個保障並鼓勵人類去追求創新、研發以及思考,但是智財權就最近幾年來看似乎已走火入魔。連國外媒體也開始關注此案,這可不是件光榮的事。

不要談商業,不要談政治,只談人權問題就好了,這是網路的時代,網路就是各位發言的主要媒介,獲取知識的媒介,尋求新知的媒介,探討人生的媒介,傳遞思想文化的媒介,今天你還看得到這些,但是明天或許就會看不到了。

你覺得沒那麼嚴重,那我們來看看TED講者怎麼說?


不就是正在扼殺文創?把下一代的文創給扼殺殆盡?這可不能當作不關你的事,盜版的確很糟,但是為什麼要拉著充滿希望的下一代一起賠下去?總該有個認為這件事無所謂的理由吧?

再者,政府有權限封鎖IP, DNS,你能知道政府的葫蘆裏在賣甚麼藥嗎?


今天智財局想要增修一條法律,是有關封鎖DNS和IP的法律,而封鎖的條件就是由一小群人認定有可能使美國和本國商業行為造成損害的任何網站。你可能覺得這好像沒甚麼,不是件嚴重的事情,或許你這麼認為,但是請看清楚這段話的關鍵字。

一小群人、可能、商業行為

這幾個關鍵字代表甚麼?這代表的意義可多了。用一個很經典的老大哥來舉例。
由老大哥選出來的一小群人,將所有人民的活動都認為是潛在犯罪行為,並認定每一則言論都可能觸及老大哥的神經,造成老大哥商業利益受損
這樣就很嚴重了,老大哥所定義的商業利益是甚麼?影評?討論?評分?上傳?分享?那我想問,我們上網做的事情有那些?最基礎不就是評論、下載、上傳和分享?那這樣不就等於要ISP業者把所有的IP都封了?那我們使用的是網路嗎?不,那時候已經不是了,老大哥只要認為你的任何評論都跟商業(政治)利益有關便把這個網站給封了,而給的理由很簡單,對商(政)業(治)利益造成損害。

他說是世界趨勢?讓我們看看聯合國特別報告怎麼說?


讓我們看看瑞士怎麼說?
研究報告指出,每當一個新的科技媒介出現時,總會出現一些「濫用」的行為,這是科技進步時,必須付出的代價。在這樣的情況下,贏家是那些能運用新科技,提升競爭優勢的人;輸家則是那些沒有順應科技發展,並且持續維持舊有商業模式的人。更何況,即便是在盜版猖獗的現在,娛樂產業也未必虧錢。

瑞士政府認為,娛樂產業反對所有的技術創新,是出於對於自己商業王國將會倒閉的恐懼,這並非面對環境改變的良好態度。這份研究報告還檢視了一些反盜版法,以及其他國家近期對盜版採取的手段。研究指出,法國今年就花了 1200 萬美金(約 3.6 億台幣),瑞士政府認為這筆金額太過高昂。
那簡單的說,政府不支持產業升級轉型並保持守舊?我想你們應該確定一下我們目前活的是哪個世紀,這個世紀是變化快速的世界,跟不上世界的思維將會被世界拋棄一直都是這世界的真理。

再者民眾一切的影評、討論、分享都是無益於任何商業行為嗎?事實上這是錯的,而且還是大錯特錯。導演或許認為這部電影堪稱完美傑作,但那僅限於在導演的眼中,誰會知道導演的眼上面有甚麼,不知道民眾的批評和討論,怎麼會知道華生的盲點呢?再來,民眾的上傳和分享就是在分享文化,分享本國文化、分享外國文化,結果上傳和分享成了宣傳各個國家的最佳利器,無論是好是壞,對於外國人更能了解本國文化,消除現實和幻想的差異性。

然而目前對任何商業企業似乎都沒對這條法律有所表態,或許對於影視業者來說好像無所謂,你大可真認為無所謂,你可以繼續認為無所謂沒關係,當用個黑箱子去審查你的宣傳網站時,有百分百的機率會導致你的宣傳砸了任何心血卻沒效果,ISP業者更可以向你們這些影視業者收取保護費來確保你的IP和DNS不會被封鎖。


而資訊相關產業,目前極大部分都是使用網路服務(雲端服務)來降低一切的商業成本,或許你可以不用在意,但事實上不可能不去在意,首先ISP業者得到了封鎖國外便宜的雲端服務的藉口來為提高自己提供雲端服務的售價,並且品質也沒有國外的服務來得一樣(舉例:異地備援),那請問你們雲端服務是買辛酸的嗎?


而根據這條法條,無論是Google、Yahoo、Yam、Pchome等等任何搜尋引擎或具提供影音服務之網站,都將會被視為潛在非法檔案提供者,影響之廣,你能忍受無法使用Google搜尋的世界嗎?屆時人民將失去獲取知識之自由、言論表達之自由以及寫作創造之自由,徹底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精神以及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一項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當政府把Picasa封鎖的時候(被冠上圖像侵權),
我保持沉默;
----因為我不是Picasa使用者。

當政府把Youtube封鎖的時候(被冠上影音侵權),
我保持沉默;
----因為我不是Youtube使用者。

當政府把Blogger封鎖的時候(被冠上文章侵權),
我保持沉默;
----因為我不是Blogger使用者。

當政府把Google封鎖的時候(被冠上提供盜版連結),
我保持沉默;
----因為我不是Google使用者。

當沒有網站可以使用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改編自 《起初他們……》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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